原標題:業(yè)主擅改入戶門朝向被鄰居告上法庭
本報訊 鄰里之間本應和諧相處,楊某卻因裝修時擅改入戶門朝向為朝外開導致公共通道狹窄,影響鄰居通行安全產生矛盾對簿公堂。近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該起因鄰居擅改入戶門朝向引起的相鄰權糾紛案件,判決駁回上訴,楊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進戶門由目前的外開改為內開。
被告楊某和原告洪某同住在重慶市涪陵區(qū)某小區(qū)1幢,是同樓層相鄰兩間房的房主。洪某從該幢房屋的電梯門到其家中必經楊某房屋入戶門前的公共過道。楊某在新房裝修時未經洪某同意將房屋入戶門由向內開改為向外開。洪某測量發(fā)現,小區(qū)樓層的公共過道大約是132厘米,一個入戶門約有95厘米,如果入戶門改成外開門的話,打開門時公共過道只剩不到40厘米的間距,而且住戶開門的時候也看不見門外面的情況。對此,洪某十分擔憂,認為楊某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改了入戶門的朝向,更改之后的入戶門向外開,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間,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隱患。故洪某訴至法院,要求楊某恢復其入戶門的原始朝向,由向外開改為向內開。
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后認為,洪某與楊某之間構成相鄰關系,楊某在未征得洪某同意情況下,將其房屋的內開進戶門拆除改為外開進戶門,給洪某的通行確實造成了妨礙,即已給相鄰方造成了生活不便,侵害了洪某的合法權益,楊某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楊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進戶門由目前的外開改為內開。
宣判后,楊某不服提出上訴。重慶三中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條規(guī)定了不動產相鄰主體處理相鄰關系所應遵循的四項原則。
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兩個以上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根據法律規(guī)定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方的權利稱為相鄰權。相鄰關系是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延伸或者限制。給對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動產權利人是權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動產權利人是權利得以延伸的一方。這種延伸是行使所有權和使用權所必需的。在處理相鄰關系案件中,必須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這四項原則。其中,方便生活的原則包含以下三層意思:一、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考慮相鄰權利人的生活方便;二、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權利,方便相鄰權利人的生活;三、合理安排,盡量減少給相鄰權利人生活帶來不便,不得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鄰權利人的不便之上。由此可知,相鄰關系的不動產權利人在占有使用不動產時,相互對對方造成一定影響在所難免。因此,權利人之間存在協(xié)作、容忍義務。但如果一方超越權利邊界,給相鄰方造成生活不便或嚴重影響,超出了容忍義務的范圍,則構成侵權。
具體到本案中,楊某所有的房屋,在開發(fā)商交付時,房門為朝內開,現其自行改為朝外開,需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并征得相鄰方的同意。《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第6.11.9條規(guī)定:“開向疏散走道及樓梯間的門扇開足后,不應影響走道及樓梯平臺的疏散寬度?!钡?.8.5條規(guī)定:“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的開啟?!北景钢校槟撑c楊某兩家距離較近、樓道較窄,楊某將入戶門改為外開,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同時,洪某在發(fā)現楊某擅改入戶門朝向后,即表示不同意,而楊某不管不顧,其擅自改裝入戶門的妨害行為已超過洪某必要的容忍義務范圍。
據此,人民法院判決楊某自行將入戶房門改回,以消除安全隱患,維護涉案樓層其他住戶的合法權益。